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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

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省、市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

2、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2年4月15日

 

 

 

 

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来院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采购、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器械科、药剂科、医务科登记建档,并报审计监察科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发送至药剂科或器械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第七条 接待审批。药剂科、器械科等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预约表还需交审计监察科备案。

第八条 规范接待。器械科、药剂科、医务科按照要求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接待时间定为每周四下午(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在医院四楼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上为3人,包括医务科负责人1名、药剂科或器械科负责人1名、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1名。接待时由相关主管职能科室做好记录,医院审计监察科随机抽查流程与记录。

第九条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预约科室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预约科室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除指定区域外,严禁医药代表进入门诊、住院部等公共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器械科、药剂科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科联合器械科、药剂科、医务科,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党政后勤科室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市卫健委,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临床科室不得在未获医院相关部门审核私自决定药品、器械设备的使用及采购申请,不得通过不正常途径违规进行药品、器械设备的临床应用。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均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次对涉事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发现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涉事人员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和科主任当月管理绩效;情节严重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点击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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