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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安庆市财政局

宜人社秘〔2013〕372号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1、正常分娩:三级医疗机构由2400元调整为2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2100元调整为2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1500元。

2、剖腹产分娩:三级医疗机构由4200元调整为4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900元调整为4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3000元,调整后的结算标准包含剖腹产后使用镇痛泵的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