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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安庆市财政局
宜人社秘〔2016〕83号
 
转发《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现将《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我市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含在校大学生)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筹资标准
    2016年大病补充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分别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入。
    三、支付范围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后,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给予保障。符合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也视同住院
费用。
    2、根据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16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标准确定为2万元。以后年度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动态调整。
    3、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慢性病门诊补助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一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二是《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治疗类药品费用,但在国内有赠药方案的靶向药品(或其他药品),以该方案个人自付药品费用为上限,不包含赠送药品费用。
    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我市医疗专家意见后确定。
    四、支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补充保险分类别按比例支付,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执行。
    五、结算方式
1、参保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就医购药,其在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保险医疗费用,个人应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人员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大病补充保险医疗费用和符合慢性病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凭原始发票或结算单据等资料自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六、工作要求
    1、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执行,实行市、县(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政府招标,分级经办管理。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病补充保险经办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同推进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明确大病补充保险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商业保险机构对大病补充保险的保费要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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